適用範圍
第2條
(1) 除另有表明外,本條例適用於婚姻雙方,不論他們是在本條例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後結婚。 (2) 在第(1)款中,婚姻 (marriage)指 —— (a) 按照《婚姻條例》(第181章)條文而舉行婚禮或締結的婚姻; (b) 《婚姻制度改革條例》(第178章)認可的新式婚姻; (c) 《婚姻制度改革條例》(第178章)宣布有效的舊式婚姻;或 (d) 在香港以外,按照當地當時施行的法律而舉行婚禮或締結的婚姻。
已婚者地位條例 第2條
適用範圍
(1) 除另有表明外,本條例適用於婚姻雙方,不論他們是在本條例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後結婚。 (2) 在第(1)款中,婚姻 (marriage)指 —— (a) 按照《婚姻條例》(第181章)條文而舉行婚禮或締結的婚姻; (b) 《婚姻制度改革條例》(第178章)認可的新式婚姻; (c) 《婚姻制度改革條例》(第178章)宣布有效的舊式婚姻;或 (d) 在香港以外,按照當地當時施行的法律而舉行婚禮或締結的婚姻。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