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丈夫負起妻子在侵權行為、合約、債務及義務上的責任
第10條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某女性的丈夫無須純粹因身為該女性的丈夫而就以下事宜負責 —— (a) 該女性婚前或婚後所犯的侵權行為,或其婚前所訂立的合約,或所負的債務或義務;或 (b) 在上述侵權行為、合約、債務或義務的法律程序中被起訴或成為法律程序的一方。
已婚者地位條例 第10條
免除丈夫負起妻子在侵權行為、合約、債務及義務上的責任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某女性的丈夫無須純粹因身為該女性的丈夫而就以下事宜負責 —— (a) 該女性婚前或婚後所犯的侵權行為,或其婚前所訂立的合約,或所負的債務或義務;或 (b) 在上述侵權行為、合約、債務或義務的法律程序中被起訴或成為法律程序的一方。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