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如證明令投保生效及繳交保險費是意圖欺詐受保人的債權人,則債權人有權從根據該保單須支付的款項中,收取一筆相等於上述已付保險費的款額。
已婚者地位條例 第4條
如證明令投保生效及繳交保險費是意圖欺詐受保人的債權人,則債權人有權從根據該保單須支付的款項中,收取一筆相等於上述已付保險費的款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