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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者地位條例 第14條

已婚者地位條例 第14條

已婚女性遺囑

第14條

《遺囑條例》(第30章)第19條(該條訂定將遺囑解釋作由立遺囑人死亡時起生效的若干情況)適用於已婚女性於其在法律上屬有夫之婦身分時所立的遺囑,而不論其立遺囑時是否管有財產或有權獲得任何財產;其丈夫死亡後,該遺囑無須再予簽立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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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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