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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者地位條例 第16條

已婚者地位條例 第16條

已婚女性授權書

第16條

已婚女性,不論是否為幼年人,須如未婚及成年人一樣,有權以契據委任指定代理人,代表其簽立任何契據或進行任何事情,猶如其本人可親自簽立或辦理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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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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