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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者地位條例 第17條

已婚者地位條例 第17條

保留條文

第17條

為免生疑問,現聲明本條例並無任何條文 —— (a) 令已婚女性的丈夫須對該女性婚後所訂立的合約,或所負的債務或義務負責,而倘本條例未獲通過,其丈夫對此等合約、債務或義務是無須負責的; (b) 豁免已婚女性的丈夫對該女性婚後所訂立的合約、或所負的債務或義務(但非因犯侵權行為而招致的債務或義務)負責,而倘本條例未獲通過,其丈夫對此等合約、債務或義務是須負責的; (c) 阻止夫妻以聯權共有人或以分權共有人身分取得、持有及處置財產,或阻止他們在侵權行為、合約、債務或義務中,共同自我承擔責任或被委以責任,及在侵權行為、合約或其他方面共同起訴及被起訴,情形猶如該兩人尚未結婚一樣; (d) 阻止夫妻行使賦予他們的任何共同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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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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