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條文
第17條
為免生疑問,現聲明本條例並無任何條文 —— (a) 令已婚女性的丈夫須對該女性婚後所訂立的合約,或所負的債務或義務負責,而倘本條例未獲通過,其丈夫對此等合約、債務或義務是無須負責的; (b) 豁免已婚女性的丈夫對該女性婚後所訂立的合約、或所負的債務或義務(但非因犯侵權行為而招致的債務或義務)負責,而倘本條例未獲通過,其丈夫對此等合約、債務或義務是須負責的; (c) 阻止夫妻以聯權共有人或以分權共有人身分取得、持有及處置財產,或阻止他們在侵權行為、合約、債務或義務中,共同自我承擔責任或被委以責任,及在侵權行為、合約或其他方面共同起訴及被起訴,情形猶如該兩人尚未結婚一樣; (d) 阻止夫妻行使賦予他們的任何共同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