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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罪行條例 第155條

刑事罪行條例 第155條

第154條對交付審判程序、區域法院審訊及簡易程序審訊的適用範圍

第155條

(1) 凡裁判官在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III部進行的聆訊中,對強姦罪行或猥褻侵犯進行查訊,而假若該聆訊是任何人被控犯強姦罪行或猥褻侵犯的審訊,以及該聆訊中的各被控人在該審訊中均被控以其在該聆訊中的控罪,即須依據第154條取得許可,方可提出某項證據或問題,則除非獲得裁判官的同意,否則在該聆訊中亦不得提出該項證據或問題。 (2) 裁判官接獲任何人依據第(1)款就任何證據或問題提出申請以取得同意後 —— (a) 除非信納在有關審訊中相當可能會就該項證據或問題給予許可,否則須拒絕給予同意; (b) 如信納在有關審訊中相當可能會就該項證據或問題給予許可,則須給予同意。 (3) 凡被控犯強姦罪行或猥褻侵犯的人因該罪行在區域法院受審,或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V部循簡易程序在裁判官席前受審,或根據《少年犯條例》(第226章)在少年法庭受審,則第154條對於該審訊具有效力,猶如該條 —— (a) 已略去第(2)款中“於陪審團退席時”一段文字;及 (b) 凡提述法官之處,均代之以下列提述 —— (i) 如在區域法院某區域法院法官席前進行審訊,則為對該區域法院法官的提述; (ii) 如在某裁判官席前進行審訊,則為對該裁判官的提述; (iii) 如在某少年法庭進行審訊,則為對該少年法庭的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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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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