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綜合若干刑事成文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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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罪行條例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1971年版)
《1972年刑事(修訂)條例》+()
《偽造硬幣罪行條例》‡(第204章,1964年版)
《刑事恐嚇條例》§(第205章,1964年版)
《爆炸品條例》║(第206章,1966年版)
《假冒身分條例》@(第207章,1964年版)
《偽造文件條例》**(第208章,1964年版)
《偽造條例》++(第209章,1964年版)
《宣誓下作假證供條例》▲(第214章,1970年版)
《懲罰亂倫條例》§§(第216章,1964年版)
《煽動條例》※(第217章,1970年版)
本條例可引稱為。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
符合獲發《人事登記條例》()所指的身分證的資格,但沒有《入境條例》()所指的香港居留權的人;
襲擊以意圖謀殺船隻上或隸屬該船隻的任何人;或
傷害上述的人;或
非法作出任何可令上述的人生命受到危害的作為,
(1) 任何人有下述行為,即屬作出海盜作為 —— (a) 身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而在任何外國授權的旗幟下或以獲任何人的授權為藉口,在海上對其他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作出海盜行為、搶劫其他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或對其作出敵對或搶劫的作為;或
(b)
(2) 任何人作出海盜作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身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而在任何外國授權的旗幟下或以獲任何人的授權為藉口,在海上對其他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作出海盜行為、搶劫其他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或對其作出敵對或搶劫的作為;或
成為海盜、敵人或叛徒,並以海盜方式帶同該船舶或任何船艇、軍火或貨品逃走;
自願將該船舶或任何船艇、軍火或貨品交給海盜;
傳遞來自海盜、敵人或叛徒的任何勸誘性質的訊息;
襲擊該船舶船長,以阻止他為保護其船舶及貨品而動武;
禁閉該船舶船長;或
在該船舶上製造或試圖製造叛變。
引用此法例
《刑事罪行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200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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