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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賄賂條例 第2條

防止賄賂條例 第2條

第2條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他在任何由公共機構或代公共機構舉行的拍賣中不作競投或曾經不作競投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他在該類拍賣中不作競投或曾經不作競投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罪行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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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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