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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賄賂條例 第3條

防止賄賂條例 第3條

第3條

任何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如下所述的任何收據、帳目或其他文件 —— (a) 對其主事人有利害關係;及 (b) 在要項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及 (c) 該代理人明知是意圖用以誤導其主事人者, 即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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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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