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因本部任何一條所訂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如經證明被控人接受任何利益,且接受時相信或懷疑,或有理由相信或懷疑所獲給予的利益是作為他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經作出或不作出該條所指作為的誘因或報酬,或是由於他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經作出或不作出該等作為而獲給予的,則以下情況不得成為免責辯護 —— (a) 被控人實際上沒有權力、權利或機會作出或不作出該作為; (b) 被控人接受該利益但無意作出或不作出該作為;或 (c) 被控人事實上未有作出或不作出該作為。
防止賄賂條例 第1條
在因本部任何一條所訂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如經證明被控人接受任何利益,且接受時相信或懷疑,或有理由相信或懷疑所獲給予的利益是作為他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經作出或不作出該條所指作為的誘因或報酬,或是由於他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經作出或不作出該等作為而獲給予的,則以下情況不得成為免責辯護 —— (a) 被控人實際上沒有權力、權利或機會作出或不作出該作為; (b) 被控人接受該利益但無意作出或不作出該作為;或 (c) 被控人事實上未有作出或不作出該作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