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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賄賂條例 第6條

防止賄賂條例 第6條

第6條

根據第(1)款作出的命令 —— (a) 可由法庭視該案件的有關情況而訂下其認為適當的規限條件;及 (b) 所針對的第10(1)(b)條所訂罪行,可以是有關犯罪事實在《1987年防止賄賂(修訂)條例》#(1987年第50號)的生效日期之前發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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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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