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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賄賂條例 第2條

防止賄賂條例 第2條

第2條

對於根據本條提出的上訴,上訴法庭可 —— (a) 確認該命令,並對該命令作出或不作修改;或 (b) 推翻該命令,並可根據第12AA條作出其認為適當的另一命令(如有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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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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