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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賄賂條例 第4條

防止賄賂條例 第4條

第4條

在符合本條的規定下,上訴須按根據第(5)款訂立的規則內訂明的方式提出,並須受該規則所訂明的條件規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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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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