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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賄賂條例 第1條

防止賄賂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有關以下事項的法律程序提交法庭或上訴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處理 —— (a) 根據第12AA條作出命令之事;或 (b) 根據第12AB條提出的上訴, 而該命令並無作出,或該命令遭推翻,則有關法庭或上訴法庭如認為適當,可就該法律程序向任何人判給其合理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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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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