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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賄賂條例 第1B條

防止賄賂條例 第1B條

第1B條

除非原訟法庭經考慮第(1A)款所指的申請後,信納根據第(1)款須令專員信納的事宜,否則原訟法庭不得授予根據第(1)(i)及(ii)款發出授權書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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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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