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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賄賂條例 第2條

防止賄賂條例 第2條

第2條

(a) 根據第(1)款發出的每份授權書,須當作亦授權調查人員要求任何人提供資料,表明在任何銀行、公司或其他地方是否存有根據該授權書可予調查、查閱或要求交出的任何帳目、簿冊、文件或其他物品。 (b) 根據(a)段提出的要求須為書面形式,其中所載任何關於已有根據第(1)款發出的適當授權書的陳述,須予接受為真實而無須就該項事實另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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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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