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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賄賂條例 第4條

防止賄賂條例 第4條

第4條

即使任何其他法律條文(包括《稅務條例》(第112章)第4條及本條例第13及14條的條文)有相反規定,凡有命令根據第(2)款作出,稅務局局長或稅務局任何人員須在命令指明的期間內遵守該命令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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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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