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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賄賂條例 第6條

防止賄賂條例 第6條

第6條

凡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是關乎某種類物料的,則根據第(2)款作出的命令,只可在就某物料提出申請並不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方可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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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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