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防止賄賂條例 第8條

防止賄賂條例 第8條

第8條

凡根據第(2)(i)款作出的命令所關乎的資料並非以可閱讀形式記錄,專員或調查人員可藉書面通知,要求稅務局局長或稅務局人員以可以看到、可以閱讀和可以帶走的形式將該物料交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調查權力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