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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賄賂條例 第8條

防止賄賂條例 第8條

第8條

任何人在違反根據第(5)款所作的以某資料為標的之命令(包括有指示根據第(7)款就之而作出的命令)的情況下發布或廣播該資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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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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