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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賄賂條例 第1B條

防止賄賂條例 第1B條

第1B條

除非原訟法庭因應根據第(1A)款提出的以某人為標的之單方面申請,信納有合理理由懷疑 —— (a) (如屬關乎第(1)(c)款的申請)要求該人提供的資料相當可能是與該項調查或法律程序有關的; (b) (如屬關乎第(1)(d)或(e)款的申請)該人可取得或在合理情況下可取得相當可能與該項調查或法律程序有關的資料, 否則原訟法庭不得根據第(1)款作出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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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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