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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賄賂條例 第2條

防止賄賂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不損害第(1)(d)款的概括性原則下,該款所授權力包括要求以下人士提供資料及出席答問的權力 —— (a) 在任何一宗土地或財產交易中曾經或正在代任何一方當事人辦事的人或其僱員;及 (b) 在任何一宗土地或財產交易中涉及任何代價、經紀費、佣金或費用的交收,或涉及任何支票或其他交易票據的結算或收帳的人或其僱員, (i) (a)及(b)段所指任何人的全名(包括別名)及地址,以及他所管有且可能有助於識別或尋找該人的其他資料; (ii) 就該宗或有關該宗土地或財產交易而支付或收取的任何代價、經紀費、佣金或費用;及 (iii) 該宗土地或財產交易的條款及條件。 而所要求提供的資料及答覆的問題,與以下事項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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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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