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在作出限制令時,法庭可 —— (a) 施加其認為適當的條件;或 (b) 豁免其認為適當的財產,使其不受該令規限(包括對定期付款的豁免), 但在符合以上的規定下,獲按照第(3)款送達限制令的受疑人及任何第三者除按照法庭指示外,不得將該限制令內指明的任何財產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
防止賄賂條例 第2條
在作出限制令時,法庭可 —— (a) 施加其認為適當的條件;或 (b) 豁免其認為適當的財產,使其不受該令規限(包括對定期付款的豁免), 但在符合以上的規定下,獲按照第(3)款送達限制令的受疑人及任何第三者除按照法庭指示外,不得將該限制令內指明的任何財產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