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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賄賂條例 第3條

防止賄賂條例 第3條

第3條

限制令須送達該令所針對的受疑人及第三者,送達可用面交送達方式,或在專員或他人代專員提出單方面申請下,而在法庭亦信納無法尋得該人或該人並不在香港的情況下,則可採用由該法院指示的其他送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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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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