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防止賄賂條例 第3B條

防止賄賂條例 第3B條

第3B條

限制令所指明的任何財產,如包括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欠限制令的收件人的任何債項或義務,專員可將限制令副本送達該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該副本的效力為指示該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不得在未經法庭同意下,就有關該限制令副本所指明的人,全部或部分支付、了結、償付、解決或解除該債項或義務。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調查權力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