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B條
限制令所指明的任何財產,如包括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欠限制令的收件人的任何債項或義務,專員可將限制令副本送達該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該副本的效力為指示該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不得在未經法庭同意下,就有關該限制令副本所指明的人,全部或部分支付、了結、償付、解決或解除該債項或義務。
防止賄賂條例 第3B條
限制令所指明的任何財產,如包括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欠限制令的收件人的任何債項或義務,專員可將限制令副本送達該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該副本的效力為指示該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不得在未經法庭同意下,就有關該限制令副本所指明的人,全部或部分支付、了結、償付、解決或解除該債項或義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