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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賄賂條例 第5條

防止賄賂條例 第5條

第5條

凡限制令 —— (a) 是針對第三者或受疑人而發出,而該人已因本條例所訂罪行遭提出檢控;或 (b) 是對第三者或受疑人生效,而該人已因本條例所訂罪行遭提出檢控, 該令的有效期(除提出檢控第三者的情況外)須持續至該檢控的法律程序已有最後裁決為止;如法庭根據第12(3)或12AA條對該人作出命令,則該令的有效期須持續至該命令已撤銷、遵從或強制執行為止(視屬何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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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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