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防止賄賂條例 第6條

防止賄賂條例 第6條

第6條

凡獲按照本條第(3)或(3B)款或第14D(5)條送達限制令副本的受疑人或第三者在該令有效期間,如並非按照法庭的指示,明知而將該令內指明的任何財產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或處以所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的財產價值的罰款,兩款額以較大者為準,以及監禁1年。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調查權力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