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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賄賂條例 第1B條

防止賄賂條例 第1B條

第1B條

儘管有第(1)及(1A)款的規定,凡專員信納有合理因由相信—— (a) 在任何處所或地方可能有任何物件本身是或包含有本條例所訂罪行的證據;及 (b) 根據第(1)款提出單方面申請會嚴重妨礙對懷疑犯了的本條例所訂罪行的調查或嚴重妨礙與該罪行有關的法律程序的進行, 專員可發出手令予手令中指名的調查人員,使該人員及任何其他調查人員有權進入該處所或地方(必要時可強行進入),並進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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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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