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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賄賂條例 第3條

防止賄賂條例 第3條

第3條

任何人妨礙或抗拒專員或調查人員根據本條行使進入及搜查的權力,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1年。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調查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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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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