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賄賂條例 第1條
本條曾於 2026-09-17 修訂
裁判官可應專員提出的單方面申請,以通知書要求因合理地被懷疑犯了本條例所訂罪行而受調查的人,向專員交出所管有的任何旅行證件。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調查權力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