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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賄賂條例 第5A條

防止賄賂條例 第5A條

第5A條

在不抵觸第(6)款的條文下,除非根據第17B(1)條提出的要求發還旅行證件的申請獲得批准,否則遵照根據第(1)款發出的通知書向專員交出的旅行證件,可在自該通知書日期起計的6個月期間內予以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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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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