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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賄賂條例 第3條

防止賄賂條例 第3條

第3條

只有在專員或裁判官(為視屬何情況而定)經顧及所有有關情況後(包括顧及第17A(1)條所指調查的利益),信納拒絕給予申請會對申請人造成不合理困苦的情況下,專員或裁判官方可批准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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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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