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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賄賂條例 第2條

防止賄賂條例 第2條

第2條

除非裁判官信納關於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的合理書面通知已給予專員,否則裁判官無須考慮該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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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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