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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賄賂條例 第6條

防止賄賂條例 第6條

第6條

根據本條提出的申請,可在無條件下獲得批准,亦可在以下條件規限下獲得批准:申請人須在指明的時間地點在香港報到,而其後須在進一步指明的其他時間地點在香港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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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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