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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賄賂條例 第7條

防止賄賂條例 第7條

第7條

凡某人在根據第(5)或(6)款施加的條件規限下根據本條獲批准離開香港,則在根據該款指明的時間之後,或(如適用的話)在該等時間中的最後的一個之後,第17A(3A)條的條文即繼續就該人而適用,猶如該人不曾根據本條獲批准離開香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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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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