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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賄賂條例 第1A條

防止賄賂條例 第1A條

第1A條

凡任何根據第17BA條提出申請並獲批准的人沒有遵從根據該條施加的任何條件的規定,裁判官可應專員的申請或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65條,沒收根據第17BA條寄存的款項、財產或財產所有權文件或作出的擔保或宣告擔保的承諾須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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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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