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賄賂條例 第2條
本條曾於 2026-09-17 修訂
儘管第30條另有規定,凡律政司司長因根據第(1)款作出的提交而有理由懷疑行政長官可能犯了本條例所訂罪行,他可將該事宜提交立法會議員,讓他們考慮是否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九)項採取任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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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