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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賄賂條例 第3條

防止賄賂條例 第3條

第3條

立法會主席除非信納為使立法會議員能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九)項採取任何行動,或為使立法會議員能考慮是否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九)項採取任何行動,有合理需要根據第(2)款作出某項披露,否則不得批准該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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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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