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防止賄賂條例 第4條

防止賄賂條例 第4條

第4條

凡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已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九)項,就某項根據第31AA(2)條提交立法會議員的事宜作出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則就任何人披露律政司司長根據第31AA(2)條向立法會議員提供的關乎該事宜的任何資料而言,第30(1)條不適用。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部 — 雜項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