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防止賄賂條例 第1條

防止賄賂條例 第1條

第1條

即使《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26條另有規定,有關第3、14(5)、14A(5)、14C(6)或33A條所訂罪行的申訴或告發,可在事發後2年內提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部 — 雜項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