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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賄賂條例 第5條

防止賄賂條例 第5條

第5條

受法庭根據第(1)款所作命令限制的人如違反該命令,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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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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