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就本條而言,為任何法人團體或組織的利益而訂立保證的人,須視為該法人團體或組織的債權人。
盜竊罪條例 第2條
就本條而言,為任何法人團體或組織的利益而訂立保證的人,須視為該法人團體或組織的債權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