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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條例 第1條

盜竊罪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人為使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不誠實地毀壞、污損或隱藏任何有價產權書、遺囑或其他遺囑性質文書,或任何法院或政府部門的文件正本,或屬於或存檔或存放於任何法院或政府部門的文件正本,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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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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