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第(2)款適用於與作出、接受、背書、改動、取消或毀滅整份或部分有價產權書有關的事項,以及適用於關乎簽署或蓋章於任何紙張或其他材料上使其可製成或轉變為有價產權書或可作為有價產權書使用或處理,猶如此是有價產權書的簽立一樣的事項。
盜竊罪條例 第3條
第(2)款適用於與作出、接受、背書、改動、取消或毀滅整份或部分有價產權書有關的事項,以及適用於關乎簽署或蓋章於任何紙張或其他材料上使其可製成或轉變為有價產權書或可作為有價產權書使用或處理,猶如此是有價產權書的簽立一樣的事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