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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福利基金)規例 第3條

警隊(福利基金)規例 第3條

基金的維持

第3條

(1) 法團必須確保在收取根據本條例第39C條須撥付基金的任何款項後,於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款項撥付署長。 (2) 署長必須 —— (a) 維持存款帳戶;及 (b) 將根據第(1)款撥付的款項記入存款帳戶的貸項;及 (c) 在每月10日之前,向法團呈交一份申報表,列出上月與存款帳戶有關的所有帳目往來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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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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