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即使未有根據第15(2)條就有關違例事項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警務處處長仍可就該宗違例事項,向有關責任人發出繳款通知書,要求該人在該通知書的日期後的31日內 —— (a) 繳付該通知書所指明的定額罰款,以解除就該宗違例事項負上的任何法律責任;或 (b) 告知警務處處長,該人有意就該宗違例事項的法律責任,提出爭議。
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 第5條
即使未有根據第15(2)條就有關違例事項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警務處處長仍可就該宗違例事項,向有關責任人發出繳款通知書,要求該人在該通知書的日期後的31日內 —— (a) 繳付該通知書所指明的定額罰款,以解除就該宗違例事項負上的任何法律責任;或 (b) 告知警務處處長,該人有意就該宗違例事項的法律責任,提出爭議。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