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獲送達繳款通知書的人沒有繳付定額罰款,亦沒有按照該通知書告知警務處處長,自己有意就有關違例事項的法律責任提出爭議,則裁判官須應在該人缺席的情況下亦可提出的申請,命令該人在有關此項命令的通知書送達該人後14天內,繳付定額罰款及相等於定額罰款數額的附加罰款。
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 第2條
如獲送達繳款通知書的人沒有繳付定額罰款,亦沒有按照該通知書告知警務處處長,自己有意就有關違例事項的法律責任提出爭議,則裁判官須應在該人缺席的情況下亦可提出的申請,命令該人在有關此項命令的通知書送達該人後14天內,繳付定額罰款及相等於定額罰款數額的附加罰款。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