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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 第2條

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 第2條

第2條

第(1)款所訂的申請可由申請人親自提出,亦可由大律師或律師提出,而為了確保證人出庭,及概括而言為了進行法律程序起見,裁判官具有任何裁判官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聆訊一宗申訴時所具有的一切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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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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