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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 第3A條

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 第3A條

第3A條

裁判官凡根據第(2)(b)款作出命令,而被判決須付的款項沒有在該項命令作出起計24小時內繳付,該裁判官即須安排將有關該項命令的通知書送交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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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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